Post By:2024/1/19 17:20:31
今天,青岛公安通报多起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近期,青岛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岁末年初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为广大市民平安、喜庆过节保驾护航。[b]2023年11月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28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4人,行政拘留19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4500余箱,自制礼花弹70余枚、自制土鞭10余箱。[/b][b]市北公安分局[/b][b]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b]2023年12月30日上午,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通过网络销售烟花爆竹情况,遂立即组织市北公安分局开展落地核查。于当日下午在市北区一处居民户查获烟花爆竹230余箱,并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嫌疑人刘某某抓获。经查,该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网络从外省某商家购买5.7万余元的烟花爆竹,然后再通过网络进行非法销售。目前,[b]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b][b]崂山公安分局[/b][b]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b]2023年12月17日,崂山公安分局发现有人在网上非法销售土制礼花弹等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经缜密侦查,周密部署,一举将三名嫌疑人成功抓获,并在驾驶车辆上收缴自制土礼花弹10余枚、各类烟花10余箱。经进一步顺线深挖,将该三人进货的上线邵某某、卢某某二人成功抓捕归案,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当场收缴土制礼花弹60余枚、自制土鞭炮10余箱、各类烟花40余箱,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目前,[b]该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刑事拘留。[/b][b]开发区公安分局[/b][b]查获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b]2024年1月2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在金沙滩景区某停车场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行为。当场抓获涉案违法行为人2人,查获非法运输车辆2辆,收缴烟花爆竹共120余件。目前,[b]两人均被行政拘留,100余箱烟花和20余箱鞭炮均依法收缴。[/b][b]黄岛公安分局[/b][b]破获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b]2023年12月25日,韩某某驾车运输烟花爆竹,到黄岛区某学院门前进行非法销售,被黄岛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35件。目前,[b]韩某某因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b][b]即墨公安分局[/b][b]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b]2023年12月8日,即墨分局在对辖区内某水产市场清查时,在一处店铺内查获自制鞭炮、飞毛腿等各类烟花爆竹1200余箱,并将嫌疑人刘某某当场抓获。据刘某某供述,自2022年下半年至今,嫌疑人刘某某从临沂市、潍坊青州市等地多次进购17余万元的烟花爆竹进行非法销售。目前,[b]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即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b][b]警方提醒[/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b]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b]《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b]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b]:(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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